引言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纽带,其规范发展关乎于就业公平与社会稳定。然而近些年来,行业在快速扩张中,部分市场主体受利益驱使,利用信息不对称与求职者急迫心理,衍生出诸多违法形态。以《2025年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侵害求职者权益典型案例》为镜鉴,求职类诈骗、个人信息贩卖、培训贷及违规收费等问题尤为突出,甚至从民事纠纷演变为可能触及刑法的社会公害。
此类行为不仅造成了求职者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更侵蚀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对其进行穿透式的刑事与民事法律分析,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并提出体系化的风险应对策略,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将遵循“行为定性—责任分析—实务应对”的逻辑,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 求职类诈骗的刑事犯罪认定与民事救济路径
求职类诈骗案件的核心在于厘清以“招聘”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模式,并穿透其民事外观,揭示其刑事违法本质,同时为受害者构建全方位的法律救济网络。
1. 行为模式与法律定性:“招转培”等诈骗类犯罪法律剖析
典型的求职类诈骗几乎已形成固定套路,如《2025年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侵害求职者权益典型案例》所揭示的“招转培”模式:行为人虚构高薪职位吸引求职者,在面试中贬低其能力,转而诱导其参加付费培训,甚至进一步诱骗其办理“培训贷”。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逻辑链条清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培训费、贷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招聘岗位、夸大培训效果、隐瞒无真实用工意图等一系列欺骗行为;结果上导致求职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了财产(支付费用或背负贷款)。因此,此类行为已超出民事欺诈范畴,一旦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标准请参照当地司法机关规定),即应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2. 刑事追责与民事救济的并行与衔接
对于构成犯罪的求职诈骗,刑事责任追究是首要的。司法机关将根据诈骗数额、受害人数、社会影响等情节,依法对犯罪团伙的主犯、从犯定罪量刑。例如,在类似北京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转培”合同诈骗案中,组织者、话术培训者、资金结算者均被依法严惩。
需要提醒各位求职者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在类似的诈骗案件中,诈骗所得只能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追诉可以完全替代民事救济。求职者仍可基于以下民事案由主张权利:
主张撤销培训合同:因欺诈手段订立的“培训服务协议”违背受欺诈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主张共同侵权责任:若能够证明该培训机构或发放“培训贷”的贷款机构存在明知是诈骗仍协助提供相关服务等恶意行为,还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1)对求职者的建议:
警惕付费陷阱: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任何在入职前要求支付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服装费的行为均属违法。
固定证据链条:妥善保存招聘广告截图、沟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付款凭证、培训协议、贷款合同等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多渠道维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责),同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损失),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进行行政处罚)。
(2)对监管部门的提示:应建立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对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幌子的公司进行重点监控,严厉打击有组织、成规模的诈骗犯罪网络。
二、 个人信息贩卖与违规收费的行政违法边界与民事责任构成
个人信息贩卖与违规收费类犯罪行为系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两大高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涉及民事法律责任中的违约、侵权、欺诈,也同时涉及到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问题。
1. 个人信息贩卖: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递进式风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收集简历、进行背调等过程中,积累了海量求职者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规操作轻则构成行政违法,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当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则升格为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情节严重”包括:出售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出售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实践中,某些不法机构将简历数据库批量出售,极易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 违规收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规收费形式多样,如收取“内推费”、“岗位保留费”、“建档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四条对此设置了明确的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发布不真实招聘信息或未依法开展业务的,可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民事层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后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真实、有效服务,即构成违约。求职者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若收费本身基于虚假承诺,则可能同时构成欺诈。
3. 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1)对求职者的建议:
审慎授权个人信息:在填写在线简历或登记表时,留意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用途说明,对非必要信息可不予提供。
核实机构资质:查询服务机构是否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
拒绝一切违规收费:对任何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收取费用的要求,应坚决拒绝并予以举报。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警示:
建立信息合规体系:制定严格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销毁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收费项目合法透明:所有服务费用均应明码标价,写入合同,且不得包含法律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确保收费与提供的真实、合法服务相匹配。
三、“培训贷”等新型违法模式的法律穿透与综合治理
“培训贷”这一较为复杂的商业模式,实质上可能嵌套了多重法律风险,其在欺诈与诈骗间的民刑法律交叉,不仅存在于求职者与培训机构、销售人员之间,也将金融机构(贷款平台)拖入其中。
1. “培训贷”模式的法律实质与风险嵌套
“培训贷”并非简单的消费信贷,其本质往往是求职诈骗与违规收费的结合体与升级版。机构通过虚假招聘诱导求职者产生培训需求,再与第三方贷款平台合作,将高额培训费转化为贷款债务。这一模式可能同时触发多重法律风险:
对求职者构成诈骗或合同欺诈:如前所述,若根本不存在真实招聘意图,则整体行为涉嫌诈骗罪。若存在夸大培训效果、隐瞒贷款风险等行为,则构成民事欺诈。
贷款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培训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通过对贷款过程的审查,可以尝试确定贷款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甚至恶意串通的行为。若能够证明贷款机构“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那么该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受欺诈者可仅返还本金,无需支付高额利息。
培训机构可能涉及非法经营:若机构未经许可,以培训为名实质从事信贷中介业务,可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2. 民事与刑事责任的交叉认定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对“培训贷”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一般为机构是否履行了真实、有效的服务义务。若机构无法证明其提供了与高额费用相匹配的合规培训与就业服务,则将被认定为违约,判决退款。若查明存在欺诈,则贷款合同可被一并撤销。
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需穿透“培训”与“贷款”的合法外观,查明机构与贷款平台是否存在合谋,资金流向是否形成闭环,从而认定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犯罪团伙。
3. 综合治理路径与风险防范
对求职者的警示:坚决抵制“先贷款,后入职”模式。正规企业招聘绝不会将获得职位与自费培训、自行贷款绑定。一旦遇到此类情况,应立即终止接触,避免财产损失和债务缠身。
对贷款平台的要求:应加强贷款用途审核,对与特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的培训贷业务保持高度警惕,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避免贷款平台成为违法行为的工具,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与金融市场。
对监管体系的建议:积极实施协同监管,即人社部门负责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贷款平台的合作方审查与贷款发放流程;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通过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对“招聘-培训-贷款”的黑色产业链进行全链条打击。
结语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求职类诈骗、个人信息贩卖、培训贷及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是寄生在行业肌体上的毒瘤,其治理需要刑事法律的严厉震慑、民事法律的充分救济、行政监管的及时到位以及行业自律的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这些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均有清晰的定性依据和对应的责任体系,行业相关部门及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发布与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求职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精准监测与打击,最终形成“求职者警惕、机构合规、监管有力、司法公正”的综合治理格局,切实维护公平、诚信、安全的就业环境。(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徐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