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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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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近日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被公示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将通过相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Image title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